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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红十字会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

发布日期:2020-04-02 00:00信息来源:蚌埠市红十字会 浏览量: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公益类应急救护培训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八条: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2.《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红办〔2016〕9号):二、工作任务(二)积极拓宽应急救护培训经费来源和服务领域。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拓宽服务领域,建立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多种途径,针对不同需求,采用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培训方式,因地制宜、因材施教,促进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良性发展。

蚌埠市红十字会

政务服务事项

2

国家彩票公益金“小天使基金”项目资助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九条: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推动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
2.《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小天使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申请患儿法定监护人可通过申请患儿户籍所在地红十字会向基金提出申请。申请患儿法定监护人须填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备齐申请资料,经户籍地村(居)委会审核后报至县级、地市级红十字会。第三十条:县级、地市级红十字会在收到资助申请表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合格资料加盖公章后报至上级红十字会,不合格资料通知患儿监护人补办后再申报。

蚌埠市红十字会

政务服务事项

3

造血干细胞捐献服务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7.逐步建设覆盖全省的捐献网络和工作体系,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角膜)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积极推进中华骨髓库安徽分库建设,加大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力度,提高我省入库容量,提升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蚌埠市红十字会

政务服务事项

4

开展应急救护员培训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2.《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红办〔2016〕9号):广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红十字救护工作能力,努力提高公众救护知识的普及率,为保护群众生命和健康、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积极作用

蚌埠市红十字会

政务服务事项

5

人体器官捐献服务

 

1.《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蚌埠市红十字会

政务服务事项

6

国家彩票公益金“天使阳光基金”项目资助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九条: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推动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
2.《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天使阳光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得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十二五”计划的支持。第十八条:申请流程(一)申请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从中国红基会网站下载(或到当地红十字会)填写《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附件5),经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后,报地市级或县级红十字会,地市级或县级红十字会应在患儿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报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

蚌埠市红十字会

政务服务事项

7

遗体(角膜)捐献服务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蚌埠市红十字会

政务服务事项

8

开展募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不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3.《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第二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蚌埠市红十字会

主动服务类

9

赈济救援服务

1.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七条: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是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
2.《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红字〔2016〕12号)第三点第一条:建立健全红十字专业救援队伍,结合应急救援需要,优化救援队结构和布局,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二、工作任务(一)突出科学高效,加快构建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1.各地

 

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2.以各级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红十字志愿者为主体,依托社会力量,组建涵盖赈灾救助、医疗救护、心理救援等专业的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

蚌埠市红十字会

主动服务类

10

开展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九条: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点对贫困人口集中的地区加大救助力度,推动实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
2.《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红字〔2016〕12号)第三点第三条:持续组织“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等扶贫帮困活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二、工作任务(三)强化项目品牌,提高人道救助工作能力。6.认真组织开展中国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博爱家园”等品牌项目,切实做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计划”等救助基金的申报和资助。

蚌埠市红十字会

主动服务类

11

 

开展世界急救日活动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意见》(红总字〔2010〕101号)第九条:加大应急救护工作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等纪念日进行集中宣传。

蚌埠市红十字会

主动服务类

12

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做好2018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2.《安徽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2018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十个防灾减灾日,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开展2018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蚌埠市红十字会

主动服务类

13

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活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14号):为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的人道力量,广泛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关注民生,共建和谐,经省政府同意,自2007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博爱在江淮”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7﹞627号):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募集善款,开展社会救助行动,专门设立安徽省“博爱在江淮”社会救助资金项目。
3.《安徽省红十字会关于举办博爱在江淮•99救助计划启动仪式的通知》(皖红办〔2011〕13号):经省政府同意,定于2011年5月6日举办博爱在江淮•99救助计划启动仪式

蚌埠市红十字会

主动服务类

14

开展益行计划志愿服务活动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十五)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组织引领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和表彰。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9.支持在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社会组织等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服务范围,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实行规范的红十字志愿者注册登记、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表彰,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深入推进红十字模范校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教育活动。

蚌埠市红十字会

主动服务类

15

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1.《中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二条:(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十二)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4.《中国红十字事业2015-2019年发展规划纲要》:三、主要任务(六)扎实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继续围绕保护和激励主体,完善红十字青少年组织网络,以人道传播、健康促进、志愿服务、增进友谊为宗旨,引导亲少年参与人道事业,服务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9.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深入推进红十字模范校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教育活动。

蚌埠市红十字会

主动服务类

16

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

1.《中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二条:(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偿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3.《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十)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中国红十字事业2015-2019年发展规划纲要》:依法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增强公众参与自愿无偿献血自觉性。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7.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